五、其他部分文字的相应修改。
市政府根据本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199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8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定》修订)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残疾人用机动车,以下同)从事客动经营;严格禁止或从严控制用摩托车从事货物运输或货运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组装或改装、销售和使用摩托车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人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牌号;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违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暂扣摩托车二个月以下;
(三)吊扣驾驶证二个月以下;
(四)吊销驾驶证。
前款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中(一)、(二)项处罚,七区(市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下同)内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实施,也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与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协商指定或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万盛区、双桥区和十二市、县内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也可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三、(四)项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道路上用摩托车从事货物运输或占道摆摊设点售货。对违反规定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对载客经营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