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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动迁管理细则(1994修正)

  (一)自行解决住房。动迁人应按动迁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原房建筑面积发给住户一次性补助费。
  (二)按一室一厨安置。住户应按安置住房本体工程造价的70%交纳安置费;住房有困难,要求增加面积的,可上靠一个户型安置,其增加面积部分,按新房本体工程造价上浮100%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四章 动迁补偿

  第三十六条 动迁人应对被动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补偿实行产权偿还、作价补偿或者产权偿还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偿还和作价补偿以所有人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条 动迁私有房屋,动迁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所有人要产权又要安置的,实行产权偿还,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
  (二)所有人不要产权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三)所有人不要产权不要安置的,对原房按市场交易价格收购。
  (四)所有人对出租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
  (五)所有人对出租房屋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所有人按本条第(二)项规定作价补偿,对使用人按规定给予安置。
  第三十八条 动迁市直管公有房屋,动迁人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对所有人实行产权偿还。
  (一)动迁住宅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二)动迁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所有人不结算差价的,由动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对所有人补偿或用原房重置价格按新房本体工程造价对所有人还建筑面积补偿,也可以由动迁人按原房建筑面积的40%给予补偿,相应修改租赁合同;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原房建筑面积部分,由动迁人按重置价格对所有人补偿,使用人应按新房商品价格的70%投资,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产权归己;使用人不投资,由动迁人就近易地换房安置。
  第三十九条 动迁单位产权房屋,动迁人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对所有人实行产权偿还,结算差价。
  (一)动迁住宅房屋,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所有人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二)动迁非住宅房屋,所有人要产权又要安置的,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规定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使用人对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房商品价格的70%投资,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产权归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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