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城市动迁管理细则(1994修正)

  就近上靠标准户型,新增加使用面积不足四平方米(含四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标准户型。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安置的,超出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新房本体工程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的,其新增加使用面积部分,由使用人按新房本体工程造价上浮100%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对原住房改为合法非住宅用房和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前店后宅,以及有合法产权的非住宅连接无合法产权住房的被动迁人,新房安置时要住宅的,按原房合法使用面积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因棚户区改造、解困建房和集资建房进行动迁安置的,市人民政府可另行做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置的使用人,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按自然分户安置的,超出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住宅本体工程造价上浮20%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二)对无经济来源的民政定期救济户、优抚补助户,凭民政部门的证明和有关材料,经动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交超面积安置费。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二十五条 动迁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合法产权的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二十六条 从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10%至30%的安置面积。免费增加的面积,应就近套标准户型安置。套标准户型安置后,超过面积部分应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费;不足部分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动迁人对住宅房屋使用人给予新房安置时,应按单元立体提供安置用房。
  根据使用人的搬迁时间和交齐超面积安置费的先后顺序,按应安置户型,由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自选房号。
  进户前,由动迁人或动迁承办人就安置房屋的面积、房号、楼层、朝向等向使用人张榜公布,征求意见。经动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进户。
  对强制搬迁的使用人,不享受选定房号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接到进户通知书后,应及时同动迁人按协议对安置房屋进行验收,办理入户手续,按期进户。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进户的,由动迁人降低标准另行安置。
  使用人不得借故强占房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