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增值税稽核制度
(闽国税流[1994]23号 1994年3月10日)
为了使增值税稽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杜绝不法分子偷税、骗税,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税收有关法规,特制定增值税稽核工作制度。
一、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审核
在纳税申报期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要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票面审核。在纳税申报时,专管员(审核人员)必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张审核,审核内容:
1、专用发票的真伪;
2、专用发票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
3、专用发票内容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二)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相关关系对照审核。审核内容:
1、纳税申报表是否按规定填写?所要求附报的资料是否完整?
2、专用发票抵扣联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是否相符;
3、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抵扣数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动用审批表》的数字是否相符?
4、《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登记的存根联份数是否与《纳税申报表》所填写的份数相符。
(三)审核后的处理办法
1、对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其右上方加盖“已抵扣”印章[印章上要附有专管员(审核人员) 姓名以明确责任,印模附后];
2、发现有其他疑问的专用发票,专管员(审核人员)在专用发票上注明“待核查”字样,暂不予抵扣,专管员(审核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查或核对,待调查落实后,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再视其情况确定抵扣与否;如属伪票,应收缴并追究其来源;
3、对审核有问题的,应通知企业调整其应纳税款的申报数;
4、审核后,专管员(审核人员)在纳税申报表鉴注意见。
(四)对未加盖“已抵扣”印章和未注明“待核查”字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退还给纳税人。
二、深入企业定期审核
纳税申报后,税务征收机关应定期(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深入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凭证、 进项凭证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一)审核的范围
1、进项凭证审核范围
⑴从销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⑵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