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动迁承办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3日)废止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动迁承办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省建设委员会 1994年1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运迁承办单位的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建设动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承办城市建设动迁承办业务的各单位,申办审批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动迁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动迁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动迁资格证书,接受取得动迁资格的动迁人委托,对被动迁人进行动迁宣传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包括动迁事务所及兼营动迁承办业务的工程承包公司、建设监理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迁承办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动迁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动迁承办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动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迁承办间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动迁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当地动迁主管部门资审同意文件;
  (三)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审批准文件;
  (四)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五)有与承办动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经济、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动迁承办单位的资质分为城市、县镇级,其资质条件如下:
  城市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