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承包跨县(市)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
承包跨县(市)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第35号 1994年4月20日)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部分地(市)询问建安企业承包跨县(市)工程缴纳营业税地点如何确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及承包跨县(市)工程的纳税地点,仍按省局(87)闽税政一字第860号通知办理。即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县(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