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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承包跨县(市)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
承包跨县(市)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第35号 1994年4月20日)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部分地(市)询问建安企业承包跨县(市)工程缴纳营业税地点如何确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及承包跨县(市)工程的纳税地点,仍按省局(87)闽税政一字第860号通知办理。即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县(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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