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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使用权互换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使用权互换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10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使用权互换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城镇范围内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房及跨省、市之间房屋使用权互换。
  第三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使用权互换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房屋使用权互换应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有利于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第五条 调换的房屋因结构、地段、面积、层次、朝向、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使用条件得到改善或使用性质变更的,其使用权实行差价调换。
  第六条 房屋使用权互换实行分级管理。同区的房屋使用权互换由房屋所在区调房管理部门办理呼唤手续;跨区、跨省、跨市的房屋使用权互换,由市调房管理部门办理互换手续。
  第七条 房屋使用权互换,必须由房屋承租人持下列证件向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
  1、户口簿、身份证。
  2、房屋租用证或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换房的证明。
  房屋调换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八条 房屋使用权互换,家庭中成年使用人必须取得一致意见第九条二处或多处房屋调一处,二处或多处房屋的使用人必须是直系亲属。
  第十条 房屋承租人因故不能办理换房手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家庭其他成员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权互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换房双方或多方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用证(单位自管房、私房持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到调房管理部门领取《调房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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