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提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的通知
(陕劳险发[1993]458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局,中央驻陕单位: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和一系列改革方案的实施,老干部、老工人的生活费用增大。陕财文[1993]063号文对提高离休老干部生活待遇作了规定,现就提高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范围包括,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已退休享受 100%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人。
  二、提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增加护理费。护理费的发放范围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老工人。护理费标准按八类地区现行四级工工资每人每月67元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