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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跨年度取得的承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跨年度取得的承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二[1994]57号 1994年3月1日)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1993年度承包企事业单位(含工程承包)的收入均在今年兑现,是否继续按个调税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1993年度企业承包人的承包收入和企业职工的奖金收入在今年兑现的,仍按个人收入调节税政策规定征收。
  二、对个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凡在1994年以前开工,在1994年或以后年度竣工的,应根据各年度所完成的投资额占所承包工程投资总额的比重来划分每一年度的承包所得,分别按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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