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4]12号 1994年2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的
《规定》,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正确认识实施
《规定》的重要意义,要努力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按照提高工效,增加效益,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收入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
《规定》。
二、自1994年3月1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一律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
《规定》实施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四、鉴于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各类学校(包括托幼园、所)可以有一段过渡期,但最迟不超过5月1日执行。
五、企业仍执行按地区轮流周休制度,可将新增加的休息时间集中安排在本单位轮流周休日的前一天,也可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和工作性质调整工作时间,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各企业应将本单位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个别单位3月1日实行新的工时制度确实有困难的,由主管局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批准,于5月1日之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