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构设置
省级地方税务机构,名称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市(行署)级税务机构,名称为“× ×市(行署)地方税务局”;县(市)级地方税务机构。名称为“× ×县(市)地方税务局”;乡镇税务机构,名称为“× ×县(市)× ×乡(镇)地方税务所”,同财政所合属办公,受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双重领导”
省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拟定为11个,即办公室、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计会处、征管处、稽查队、人教处、监察处、法规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社团单位1个,即珠算协会。
市(行署)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拟定10个,即办公室、税政一科、税政二科、计会科、征管科、稽查队、人教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
县(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拟定9个,即办公室、税政股、征管股、计会股、稽查队、人教股、监察室、机关总支、纪检组。
各级监察机构向纪检组合署办公。
(四)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配局长1职、副局长3职,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职;市(行署)地方税务局配局长工职、副民长3职,纪检组长1职;县(市)地方税务局配局长1职、副局长2职,纪检组长1职。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人员编制本着加强的原则从总编制中核定,各市(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人员编制,根据省编委核定的人员总数,本着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的原则,依据业务量大小合理分配。
(五)干部管理
地方税务系统的干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副职领导干部及其相当职级的干部,均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征得当地党委同意后任免。其中县地方税务局局长、市(行署)局人教科长、县(市)局人教股长任免,要先分别征求省地方税务局、市(行署)地方税务局意见后,市(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再行任免。上述各级干部的任免,均应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公务员制。
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均设立党组,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由上一级地税局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任免。
(六)人员配备和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人员要从现有税务人员中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划入一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分流一部分。鉴于税收业务专业性比较强,应以税务局划入人员、财政厅局分流人员为主体,不足部分适当吸收机构精简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各级地方税务局领导人员的构成,要以税务局和财政厅局管理业务相近的领导干部为主体,不足部分适当选配其他人员。省地方税务局局长由财政厅长兼任,市(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实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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