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组建黑龙江省
国税和地税机构实施方案的函
(黑政函[1994]48号 1994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国税机构的实施方案》和《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我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报送贵局,请于审批。
附件1: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
附件2: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国税机构的实施方案(略)
附件1:
关于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发电[1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办发[1993]8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组建黑龙江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建地方税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遵照国务院《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意见》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强化依法治税,加强征收管理,稳定队伍,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
二、组建地方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实施意见》,我省地方税务机构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1营业税(除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不含铁路、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不含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管理体制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开支均由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列为省人民政府序列,规格为正厅级。市(行署)、县(市)地方税务局列为市县人民政府序列,均为一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