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只能以其所占有的份额为限,并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以出租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书面告诉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履行:抵押期间租期届满,承租人需继续租用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条 签订抵押合同应使用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抵押合同书。
第十一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个人身份证件;
(二)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
(三)对国有房产设定抵押,其抵押合同及评估报告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确认的证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设定抵押,应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联营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准;
(五)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书面凭证;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件,在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里注明有关抵押权利情况,并盖专用章后连同国有土地使用证退给抵押人收执。
第十三条 变更抵押合同,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十日以内,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他项权利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抵押关系终止时间,并盖抵押注销专用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向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并由市、区(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主持拍卖:
(一)抵押人未依合同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