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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10、其他证明。
  港澳同胞:
  1、贴有收养人照片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2、经认定与原件相符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证明;
  4、收养协议书;
  5、监护人证明;
  6、同意送养证明;
  7、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
  8、被收养人体检证明(需贴有照片)。
  台湾居民:
  1、贴有收养人照片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2、经认定与原件相符的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复印件;
  4、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
  5、收养协议书;
  6、监护人证明;
  7、同意送养证明;
  8、被收养人情况证明;
  9、被收养人体检表(需贴有照片)。
  华侨:
  1、贴有收养人照片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2、经认定与原件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的复印件;
  3、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
  4、符合其居住国收养法规定的证明;
  5、收养协议书;
  6、监护人证明;
  7、同意送养证明;
  8、被收养人情况证明;
  9、被送养人体检证明(需贴有照片)。
  (二)外国人收养登记材料
  1、贴有外国收养人照片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提供的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3、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4、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5、送养人的身份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照片。
  以上3、5两项中的身份证明需留存经认定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归档。
  6、其他证明。
  二、解除收养登记档案内容:
  1、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2、收回的《收养证》;
  3、当事人解除收养登记的申请书;
  4、其他证明。
  第五条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收养登记员证书的人担任。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熟悉业务,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第六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统计、呈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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