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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炼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务院关于取消集
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炼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
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四[1993]50号 1994年2月16日)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部分摘转给你们,并作了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文摘录部分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1.《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2.《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3.《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5.《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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