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二)工程承包合同书;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的各单项工程等级评定文件;消防、环保、园林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等;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各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半个月内,负责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详细审阅有关验收资料,认真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综合验收小组成员,要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廉洁行政。
(四)各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并颁发合格证书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和其他建设费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各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图纸要求重修或补建,限期改正,直至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工程全部建成后方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