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琼建房[1994]第61号 1994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交接和交付使用,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为30亩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用地面积达不到以上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海南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各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建委或主管小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综合验收工作,并尽快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消防、教育、园林、绿化)、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规划情况、各单项工程检验情况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进行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消防、绿化、环保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园林面积、道路设置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暂设工程、建筑残土、施工机具、剩余器件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真正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得到合理安置;
(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场地和服务用房等已妥善安排。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