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法用地未处理的;
(五)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抵押人以共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征得共有使用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以同一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抵押的,须在设定抵押权前,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将设定抵押权的状况通知各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不得于合资、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三年内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第十二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双方姓名(名称)、住址;
(二)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四至界线、用途、面积、地产评估价、抵押价;
(三)抵押期限;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后十五日内必须到地产市场向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向地产市场土地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
(二)受理。地产市场土地登记机关审查有关资料,实地核对抵押地块的面积、四至范围等,凡符合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的,准予办理抵押登记。
(三)登记。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抵押证明书。
第十五条 抵押当事人抵押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五)土地资产评估报告书;
(六)抵押合同书;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有关手续。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补交出让金确有困难时,可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经同意后可予缓交,但须在补签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先行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三至五的预付金,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的有关手续。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限期内债务清偿完毕的,该出让合同自然失效,如数退还预付金、恢复行政划拨土地性质;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其土地资产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