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琼价涉字[1994]第12号 1994年1月21日)
为了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国家、单位和住户三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我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统一管理的房屋以及房屋所属区域内的各项公用设施、社会治安和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
二、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按照“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
三、住宅小区服务收费项目:
(一)综合服务管理费(包括卫生、绿化、水电、保安、供水、供电、电梯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
(二)代收水电费;
(三)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包括车辆保管、报刊信函投递、电话传呼等)。
四、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
(一)综合服务费:根据住宅小区规模、档次、类别,实行“三定”(定人员、定工资、定费用,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综合服务费(平方米)=(工资+费用)×(1+3%至5%)÷房屋建筑面积。
营业性用房按综合服务费加收50―80%,生活用房则减收20―30%。
(二)代收水电费:根据水电部门收取各类供电、供水的收费总和,除以水电总表用量,得出每吨水、每度电的平均价格,再乘以每户的实际用量。
(三)特约服务费:特约服务项目,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用户需要和可能设立。其收费标准,凡物价部门有规定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自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五、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市、县物价局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驻在海口市区的,由省物价局审批;驻在其他各市、县的,省物价局授权所在地市、县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