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有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开建时破坏地貌植被和倾倒弃土、弃碴等物质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治理费0.6元计收。
(2)已建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废碴、废砂、废土等物质,按其排弃量每立方米0.3元计收。
(3)在河道采砂的,按《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勘测设计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委托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测设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水土保持方案的工程造价,按以下标准收取勘测设计服务费:
1.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
2.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
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格和《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由省水利厅统一制定。县以上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发放的表格、证件等,可按全套10元计收工本费。
五、使用范围
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百分之八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百分之二十用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护。主要用于: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的种植和补植;
2.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专用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养护;
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4.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
5.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研究;
6.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7.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8.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及表彰奖励。
六、收费管理
1.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收缴,跨市、县的项目由上一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收缴,也可委托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收缴。
2.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挪用。水土流失防治费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证件费全额存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审批的计划执行。
3.水土流失防治费实行分级管理。县(市)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归县(市)管理使用。省、地、市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归省、地、市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