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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黑财综字[1994]66号 1994年6月14日黑龙江省
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构成。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批准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和种值的林草降低区域内水土保持功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收费标准
  (一)水土流失补偿费标准
  1.对采取种植的林、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5元计收。
  2.对采取梯田、地埂、改垅、治沟、截流沟等土方工程的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4元计收。
  3.对采取植物和土方工程措施相配套的水土保持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6元计收。
  4.对固定的观测设施、塘坝、石谷坊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5.对依法批准占、征用林业厅和森工系统管辖的林地、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按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和黑森联字[1993]5号《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二)水土流失治理费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治理的,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在十五日内将治理费存入同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2.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具有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预算,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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