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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
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重府发[1994]113号)


  现发布《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类别划分如下表:
  区域       适用地带类别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 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2.双桥区、江北、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山、大足各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风景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三 1.重庆市城区(1)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3.工业区(2) 
  注:(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十四个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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