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和题词的通知
(深发[1995]第6号 1995年2月20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粤发(1995)1号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和题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发至各有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委以往印发的深发(1991)5号《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安排市领导同志参加政务活动和题词的若干规定》、(1993)34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压减各种纪念、庆典活动,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的若干规定》、(1994)40号《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改进会议和领导人活动报道的意见》三个文件,与省委这个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要继续贯彻执行好。现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精神,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精神,作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同志集中精力抓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事来抓,务必抓出成效来。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大力精简全市性会议,特别是规模大、人数多、时间长的业务会议和表彰性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会期一般不超过三天,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业务会议一般不超过二天。市直部门一般不召开全市性表彰会,确需召开的,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部门确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律由部门提出申请,分别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召开。各部门的这类请示不要直接送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凡违反审批制度而先开会的,要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
三、精简文件。文件篇幅不宜过长,一般不要超过三千字。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除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外,均不印发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一般不参加纯属礼仪性、应酬性的活动。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对广大人民群众有宣传教育意义的重要活动,可安排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此类活动要严格按照深发(1993)3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