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土地增值时,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必须持租赁协议(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获准后,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租收益逐年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级差地租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出租期限在五年以内的,出租人可按出租年限和出让金标准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出租所获收益逐年抵缴。出租期限超过五年(不含五年)的应按出租期限和出让金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缴纳出让金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十二条 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中,核定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四至范围、土地面积、用途、地段等级、出让金价款、填发出租许可证、租赁证明书及按规定代收出让金的工作由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或各区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即恢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如需继续出租,须重新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手续,应递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房屋有关权源资料;
(二)租赁协议书、出租范围四至界限、平面示意图;
(三)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手续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出租人持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和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手续申报表》;
(二)审核租赁协议书,核实出租地块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地段等级、出租用途等情况,核定出让金单价;
(三)市土地管理局与出租人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
(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向出租人收取出让金,代征有关税费,核发《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书》,同时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