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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1994年5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规范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或因房屋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杭州地产市场(以下简称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工作。区土地管理局受市土地管理局委托,承办本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其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规定的内容抵触。
  第七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土地;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出租。
  第八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出租登记。申报出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和房屋、其他附着物权属资料;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付款凭证;
  (三)租赁协议书;
  (四)其它有关资料。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出租登记。经依法登记的租赁协议(合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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