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依法治市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1994年4月20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精神和“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效地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我市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健康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市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市,就是把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全市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转变观念,深刻理解法制与改革开放,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与人民民主,法制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明确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人民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以及对规范人们的行为,推动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依法治市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治市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单位、各部门都应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二五”普法工作。当前普法要以
宪法为核心,以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各项专业法为主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对象在全社会普及宣传有关法律和法规。普法工作的重点应是各级国家机关、经济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掌握本行业、本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树立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全民守法、用法和执法的自觉性。
三、努力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并完善保护改革开放,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规,这是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的迫切要求。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调整立法思路,拓宽法规的起草渠道,改进立法程序,加快我市地方立法的步伐。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都应根据我市的实际和需要,在不与我国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起草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团体、组织,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也可依照上述原则,起草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研究。市人民政府应把制定行政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和计划,并充实力量,抓好落实,定期研究,按时完成。同时,要对过去的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新体制和当前我市需要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以使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工作能够真正以法为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