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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体改委《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继续搞好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所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界限,打破所有制身份和用工形式的限制,变国家职工为企业职工,企业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职工时,对应聘者不应有所有制身份限制,不应有工人、干部之分。对企业职工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适应于现代企业发展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方式。合理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建立企业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也可以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比例挂钩浮动办法。有条件企业可试行人均成本工资办法或增加值工资含量办法。鼓励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把应纳入工资的各种补贴、津贴及工资外收入逐步纳入工资,使职工收入实现工资化、规范化。改进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根据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和资产价值增值状况确立其收入,并逐步分离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入的支付渠道。企业承包工程、对外加工及发展第三产业得到的收入,允许拿出一部分参加分配。
  (八)建立在市场竞争基础上的优胜劣汰机制。
  对部分大中型企业实行产权出售、转让和破产。对于一些产品无市场、长期微利微亏的大中型企业,有的可实行先关停、后并转;有的可进行出售和拍卖,可将企业整体出售,也可以部分产权或股权方式出售,可卖给法人单位,也可卖给个人或国外。对有些不能完全“死掉”的,可采取“死一块,活一块”,把企业中有前途、有效益的分厂、车间、产品分离出来,变成独立法人,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对于一些长期经营性亏损、资不抵债的大中型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使企业置死地而后生。
  (九)做好承包企业转为统一税制后的衔接工作。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为统一税制。内资企业在基本实行33%所得税率时,对部分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两年内可按27%和18%的税率执行。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实,可以在原定期限内(不超过1995年)仍实行先征税再返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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