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1994)[失效]

  未按时限为用户安装电话和排除电话故障的经济补偿办法,由省邮电管理局依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信封由省邮电部门监制。明信片按国家邮电部门的规定印制。
  因特殊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原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电通信设施包括: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邮电标识牌、邮电通信车辆;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邮运码头、邮件转运站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设备;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管道、人(手)孔、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通信地球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七、原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八条,并修改为:“通信线路必须确保安全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并不准有下列损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安全和扰乱通信秩序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筒(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抛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可秽物;
  (二)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通信专用人(手)孔盖板,公用电话亭(间)及其设施;
  (三)使用或销售无入网许可证的用户终端设备;
  (四)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等通信附属设备;
  (五)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盗接他人电话线路;
  (六)其他损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安全、扰乱通信秩序的行为。”
  八、原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省邮电部门批准,不得在国家一级、省内二级通信干线及三级通信线路的无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扩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保护微波通道的有关规定。”
  九、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八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邮电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营业,责成电信企业停止提供中继线服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