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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4、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申请批设开发区的材料,同时抄送市开放办。
  三、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发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布局合理,富有特色。要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原则,组织具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规划还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开发区的土地开发,要纳入全市计划。可根据开发进度、项目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一次或几次预征。对暂不开发的预征地,应允许农民继续耕种,不得抛荒,也可由政府向开发区主办的经济实体成批优惠出让启动区块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转让。转让收入除法律规定的税费外,原则上留在开发区,土地增值税属地方税部分返还开发区。两项收入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合作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兴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的建设要切实贯彻以生产为主,利用外资为主,拓展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发展方针。不得兴办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环境污染严重又缺乏有效整治措施的及生产中国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产品的项目。
  六、 鼓励开发区创办各类直属的经济实体,以增强筹集开发建设资金能力,企业(市区老企业搬迁除外)所创利税,主要留在开发区用于开发建设;有条件的,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外贸企业,经批准可经营进出口贸易。
  七、开发区招商引资起点要高。要重视项目库的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定期对外发布。要加强重点客户的招商工作,争取国际知名企业、财团来开发区投资和成片开发。
  八、在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的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开发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享有同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开发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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