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市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1994]12号 1994年7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建设步伐,在管理、建设好我市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同时,在有条件设立开发区的县(市、区),建立市一级的开发区,以充分发挥开发区外引内联的窗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市级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设立市级开发区的基本条件
(一)开发区所依托的城镇经济实力较强,工业基础较好,建成后能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经济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有较好的区域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开发、招商前景良好。
(三)区域的建设和规划与所依托的城镇建设和规划相衔接。
(四)开发区建设已有良好基础。
启动区块内水、电、路、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招商要求。
进区企业20家以上,其中生产性企业占进区企业的三分之二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占进区企业的10家以上。
(五)无海潮、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威胁。
(六)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力量和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
二、开发区的审批
(一)开发区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批程序
1、主办开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设立开发区的请示。
2、市对外开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开发区报审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请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组织市外经贸委、计委、经委、规划局、建委、环保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综合论证,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开发区的报审材料包括:
1、主办开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区的目的、意义、四至范围(总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一般不超过2平方公里),建设方案,总体规划,分期目标,产业重点,招商前景分析,建设资金估算,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区内已批准企业情况等。
3、当地计委、外经贸委、规划、城建、土地、环保、财税、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有关部门参与论证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