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建筑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的部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导,但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支、技信层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建筑面积的部和。
3、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部和。
4、共用地面积: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
5、余地: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基地面积外的土地。
6、空地:指已占用建筑基地以外的并未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7、房地坐落:指房、地所在的位置、地点、图幅地号。
8、房地四至:指房屋、用地权属范围与四邻接壤的地号、街巷名称、门牌。
9、地下室;指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物。
10、技术层: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11、骑楼;指建在马路旁,底层是行人道的楼房的一部分。
12、飘楼:指楼房向外飘出,地面无支柱的楼层。
13、飘檐:指房屋向外飘出的屋檐、雨蓬。
14、飘台:指建筑物向外飘出的有围护结构而无上盖的平台。
15、平天台:指建筑物顶有围护结构,但没有上盖的楼面。
16、架空房屋: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作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17、柱廊:指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的建筑物。
18、檐廊:指房屋檐下无支柱,和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19、门廊: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建筑物。
20、楼层高度: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1、建筑物共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分摊、原则上按有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特殊情况按协议进行分摊,并作必要说明。分摊时,本层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本层各单元分摊,属本栋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本栋各单元分摊。
建筑面积加到该产权人的相应面积上。
2、不符合计算房地产面积的部分,在房地产证附图上不表示,但在查丈原图中必须绘出并注记清楚,以利日后备查。
3、房屋按街道名称和门牌号标注。当房地坐落在小的里巷时,应加注附近主要街道名称。如在郊区的,还应填写所在镇、村土名,土名可按当地习惯叫法填写。缺门牌号时,应借用毗邻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南、西、北四至方位,房屋坐落在两个以上街道或有两个以上门牌时,应全部注明。单元式的成套住宅,应加单元号、室号。
4、房屋的内阳台,在房地产证的附图中不作表示;飘阳台、飘走廊等仍按原面积注记,按面积的一半计入部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