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已倒塌或拆除的建筑物;
11、其他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
六、下列土地不计入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距地;
2、马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公共使用的涌道、水沟、排污沟;
4、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的土地,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退缩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5、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面积。
七、特殊情况下有关面积计算的技术处理
1、骑楼的首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只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二楼以上计算建筑面积。
2、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地产证记载有骑楼用地的,可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但不计算建筑面积。
3、骑街楼的首层,用作街巷、马路通行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二楼以上计算建筑面积。
4、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5、在建筑物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通天不计算建筑面积、建基央积,但应计算用地面积。建有上盖的,计算建筑面积、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八、房屋建筑结构、层数及其表示
房屋建筑结构的分类,按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材料划分,共分七类,分别用英M、N、A、B、C、D、E作代号表示。在代号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楼房的自然层数。结构代号如下:
1、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料建造的,以字母M表示。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以字母N表示。
3、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柱、砖墙、钢筋混凝土楼面或者钢筋混凝土框架、木材楼面建造的,以字母B表示。
5、双隅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双隅砖墙、木材、瓦面建造的,以字母D表示。
7、简易建筑:指木屋或用砖柱、木柱承重,板墙或无墙的简易建筑,以字母E表示。
九、与本规定有关的部分术语的含义
1、建基面积:即建筑在地面积,指建筑物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