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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穗国房[1994]第115号)

  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信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部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08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项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效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地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依坡地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加以利用的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并加以利用,且高度在2.20米上的,按其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在积。
  ,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的回廊部分,符合技术规范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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