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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

  18.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6号文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改(1994)62号文件精神,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要逐步走上从立项审批、建设实施、生产管理全过程“一条龙”的管理服务轨道。
  19.对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国内配套资金;
  各种利用外国贷款的嫁接改造项目优先保证国家外债规模;通过补偿贸易进行的嫁接改造项目涉及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优先保证出口商品配额。要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边境贸易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
  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改造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20.凡在原厂区域进行建设、不重新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1.企业在区外筹集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给有功人员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资金使用成本的不同制订。
  22.老市区的工业企业到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嫁接改造建新厂的,允许在原厂区按城市总体规划开发三产业,享受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用增加的收益补充利用外资的配套资金和新厂区建设资金。
  23.凡列入自治区重点改造计划的大中型企业,在未赋予自营进口权之前,由自治区外贸公司统一实行“一顶帽子大家戴”的办法。
  24.进一步健全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要从项目立项开始就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前期、项目实施和投产达产的整个过程。对项目建设的期限,投产达产时间和达产后新形成的效益,要制定明确的目标,保证按期建成投产和形成效益。对项目的审查,也要增强责任,严格把关,通过改造后的项目不能造成新的产品积压和亏损。凡改造项目的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在市场上又不能处于领先地位的,不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
  25.狠抓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贮备库。特别是要抓好国家安排投资的大中型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国家批准立项的限额以上大中型改造项目,立项批准后,由自治区从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中按项目总投资的1%拨款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费,其他自治区重点项目也可当补助一部分前期费。在近一二年内,要争取建立500个项目的项目库。
  26.适当放宽项目管理权限,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加强行业技术改造指导,保证项目的技术起点,优化技术改造投资结构。
  六、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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