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所属
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行政执法权的批复
(京政发[1994]24号 1994年4月15日)
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1994年1月6日京技监政字(1994)3号请示收悉。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执法力度,保证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大队)合法履行职责,现授权如下:
一、执法检查大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可以执法检查大队的名义,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和售的产品,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对违法生产,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以及伪劣产品决定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