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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三)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的;
  (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包括联营、合作)的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四、在市中心一级地段范围的商业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在1994年5月1日前,已与投资者签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需在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区政府另行处理。
  五、对属于市批准的用地、外资项目用地以及开发经营外销商品房的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土地局办理。其余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手续,市土地局可委托各区规划土地局办理。浦东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理。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为:
  (一)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土地、商业等项目用地(除涉外用地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上缴市政府的比例,均按《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办理。
  (二)各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和内资开发经营外销商品房项目的用地,其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三废企业治理和特困企业搬迁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回,按市政府规定比例办理。
  此外,出让地块的动迁、安置、配套等补偿费用,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七、下列重要地区、重要路段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黄浦江以西、金陵路以北、河南路以东、苏州河以南地区;西藏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路以东、南京路以南地区。
  (二)斜土路以南、漕溪北路以东、中山南路以北、天钥桥路以西地区。
  (三)豫园风貌保护区;龙华烈士陵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范围。
  (四)虹桥、漕河泾、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
  (五)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规划区域范围;铁路上海站、铁路浦东客站、铁路第二新客站、真如站、漕北路市郊客站规划区域范围;罗泾、金山嘴、外高桥港区规划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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