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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知

  四、建设工程的审批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穗府[1991]61号)和《转发市城市规划局制定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的通知》(穗府办[1992]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审批土地或建设工程的文件无效,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已经批出但未施工的审批文件和图纸由原审批单位收回注销;已在建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按隶属管理关系上报市、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并处罚款的,按最高上限处罚。对承接违法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勒令停止非法设计、施工,并对企业(事业)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按每宗案分别处以二千元、一千元的罚款;对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审批的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主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按每宗案分别处以二千元、一千五百元、一千元的罚款。因越权审批,造成建设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单位负责赔偿。个人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
  六、对承接违法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的同时可提请设计、施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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