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知
(穗字[1994]9号)
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自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经国务院批复以来,对指导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对外交往,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的总体规划正围绕着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进行深化、调整和充实。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地区和部分单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行为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行政主总管部门越权或滥用职权审批土地、审批建设工程;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侵占城市道路;侵占白云风景区、公园用地和其他公共绿地;侵占珠江河道,设置洒舫;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集资房;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擅自改变用地或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等等。我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和处理,势必影响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正确实施及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妨碍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运作,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导致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为坚决制止当前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属八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区土 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基建程序向市、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施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越权审批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其经办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建成区外的建设用地,其详细规划应经市城市规划局审定后,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开发的范围内审批。
三、市属八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区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位于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五十米范围内,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内,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民居保护区、风景名胜、水源保护地带、城市重点地区、十五层以上多层建设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包括规划预留位置)的建设工程,由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