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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二、登记的范围
  (一)佛教的僧尼。其中“文革”后出家,经寺庙试用合格,但未经省、市佛教协会同意而受戒者,可作沙弥(尼)对待,如按省、市佛教协会规定补戒或补办有关手续者,按僧尼登记。原属居士自行到地戒者,不予登记。
  (二)道教已冠巾的道士、道姑。
  (三)基督教的牧师、副牧师、长老、传道员。
  (四)天主教的主教、副主教、助理主教、神甫、五品以上修士、已发初愿的修女。
  (五)伊斯兰教已受聘的阿訇。
  宗教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天主教的修生按第4条办理),在寺观教堂继续从事宗教活动的人员,可予登记。
  宗教团体中担任职务或以宗教为职业的其他人员、散居僧(尼)、道士(姑)的登记另行规定。
  三、登记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自觉履行宗教教职人员义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三)遵守各教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的管理。
  (四)属于本市寺观教堂、宗教团体的固定或常住人员(其正住户口在寺观教堂所在地或在本市)。
  四、登记方法和步骤
  (一)宗教事务部门要协助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组织在宗教教职人员中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他们学习《规定》、国家宪法、法律有关内容、党的宗教政策,了解登记的目的、意义,使之积极主动地配合登记工作。
  (二)市级爱国宗教团体须建立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的工作班子,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帮助对其成员进行认定工作的业务培训。
  (三)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书;2.户口所在地单位或乡(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寺观教堂考核材料以及取得宗教职称的有关材料;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对申报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爱国宗教团体意见后,基本合格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所有材料送市级爱国宗教团体统一认定(鉴于我市没有成立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由老君洞管理组织认定,对意见不一的申报人,可送省道协认定)。
  (五)经认定后的申报人,由所在的寺观教堂组织或爱国宗教团体统一向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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