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的范围
(一)佛教的僧尼。其中“文革”后出家,经寺庙试用合格,但未经省、市佛教协会同意而受戒者,可作沙弥(尼)对待,如按省、市佛教协会规定补戒或补办有关手续者,按僧尼登记。原属居士自行到地戒者,不予登记。
(二)道教已冠巾的道士、道姑。
(三)基督教的牧师、副牧师、长老、传道员。
(四)天主教的主教、副主教、助理主教、神甫、五品以上修士、已发初愿的修女。
(五)伊斯兰教已受聘的阿訇。
宗教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天主教的修生按第4条办理),在寺观教堂继续从事宗教活动的人员,可予登记。
宗教团体中担任职务或以宗教为职业的其他人员、散居僧(尼)、道士(姑)的登记另行规定。
三、登记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自觉履行宗教教职人员义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三)遵守各教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的管理。
(四)属于本市寺观教堂、宗教团体的固定或常住人员(其正住户口在寺观教堂所在地或在本市)。
四、登记方法和步骤
(一)宗教事务部门要协助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组织在宗教教职人员中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他们学习《规定》、国家
宪法、法律有关内容、党的宗教政策,了解登记的目的、意义,使之积极主动地配合登记工作。
(二)市级爱国宗教团体须建立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的工作班子,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帮助对其成员进行认定工作的业务培训。
(三)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书;2.户口所在地单位或乡(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寺观教堂考核材料以及取得宗教职称的有关材料;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对申报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爱国宗教团体意见后,基本合格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所有材料送市级爱国宗教团体统一认定(鉴于我市没有成立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由老君洞管理组织认定,对意见不一的申报人,可送省道协认定)。
(五)经认定后的申报人,由所在的寺观教堂组织或爱国宗教团体统一向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