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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六)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发给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办理补发手续。
  (八)宗教活动场所经核准登记后,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年度该场所活动情况的报告。
  (九)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和有关表格采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的式样。
  四、登记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始终坚持思想教育领先的原则,使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都能充分理解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主动积极配合登记工作。要注重过细的疏导工作,切忌因工作不当引发某些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
  (二)各区市县首先要对本区市县需要设置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统筹规划,并搞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分步进行,全市在1995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工作。
  (三)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要事先和爱国宗教团体共同研究,取得共识,以便主动配合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
  (四)加强基层工作。通过登记也要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组织在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宗教管理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宗教活动要会管、敢管,同时要有专(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要通过登记工作建立起基层宗教事务工作网,把宗教活动日常管理的重点放到基层,这是能否搞好宗教工作的关键。
  (五)通过登记,各区市县宗教工作部门要建立起宗教方面的人事、场所、机构、房地产、财产文物等一套完整的当案,为宗教事务的管理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打好基础。

关于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


  根据《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和《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登记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就做好我市宗教教人员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进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是贯彻《规定》的基础工作,通过登记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党的教务活动;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权利;有利于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骨干队伍。同时,通过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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