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登记。双方当事人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或出让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在十五日内向地产市场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由转让双方在土地资产评估的标定地价的基础上商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情况,按照现行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新土地使用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筑物现状。受让人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内容或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现状的,应当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转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由双方协商经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后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限。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的标定地价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续期申请。获准续期的,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