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使用年限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转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前提条件的约定;
(七)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应递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家建设用地呈报表、规划红线图、土地使用权登记申报资料等土地使用权权源资料;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四)房屋所有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资料;
(五)市土地管理局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让人会同受让人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向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和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二)审核。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与当事人实地核对转让地块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审查土地使用权权源资料,并核定转让地块的标定地价;
(三)签订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后与转让人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四)补交出让金、缴纳税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转让人向市土地管理局补缴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并缴纳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