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4年5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地产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杭州地产市场(以下简称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承办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转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生产、营业、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二)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无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四)联建,是指土地使用者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联建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和土地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五)联营,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他人举办新的联营企业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