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及合同、章程中载明。 投资者应当按期缴清出资额。
第十条 在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
在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自己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十一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出资,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在半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至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应当在1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应当在2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在3年内缴清。
个别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按上款规定执行的,由审批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并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付每期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将验资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验资未获通过或未按规定验资的,不视为出资。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其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期缴清。无正当理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逾期3个月,外资企业逾期1个月不出资或出资不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通知,要求投资者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并限期清理债权债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