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八条增加第二款:
“教育、劳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
七、第十二条删去“本着为国教子的精神”的规定。第(一)项:“不要让青少年饮酒、不得让青少年吸烟”改为“培养青少年的意志、劳动习惯和自理能力。预防和制止青少年酗酒、吸烟、赌博、吸毒、卖淫。”第(四)项后面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有不良心理、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治”。
八、第十三条增加“父母离婚的,与子女不共同生活的一方,每月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作为第二款。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九、第十四条删去“为人师表”。
十、第十五条删去“影响教学活动”。
十一、第十六条中将“必要的社会劳动和社会服务”改为“社会实践”。
十二、原第十七条中将“不得辱骂、体罚学生”改为“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十三、第十八条增加“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的规定。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十九条、二十条:
“第十九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辍学学生或者违法犯罪学生落实教育、帮助措施。”
十四、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应及时通知家长”改为“应及时通知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五、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第二款增加:“影视、录音、录像、书籍、报刊、照片、图画、广告、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产品,严禁向青少年提供或者展示”的规定。
十六、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博物馆、体育场等”的规定,并增加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