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多层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安排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室内电话布线和电话插座。四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电话线路交接架间;一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公用电话间。
上述通信设施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邮电管理局制定设计标准,纳入建筑设计条例或者规范,列为验收项目,由邮电部门参加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新建建筑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安排电话线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建费用。
六、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单元”改为“幢楼”。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市郊农村的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应当逐步设立投递信报箱(群)。
原第三款调整为第四款,并修改为:
信报箱间和信报箱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应当列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新建建筑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信报箱间、信报箱或者已设置的信报箱不符合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设或者改装的费用。
七、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允许邮电部门无偿在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和公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但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强度和使用,并注意市容和景观。在附挂前应当通知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对在桥梁、隧道、人防工程等市政工程上附挂通信线路的方案,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检修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前通知邮电部门,邮电部门应当无偿给予配合。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因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改变通信线路走向,迁改通信线路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依照规定标准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承担。
八、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境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通信业务的经济技术合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邮电部门应当支持各部门建设内部专用通信设施。各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只用于内部通信,未经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对外营业、出租。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