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的决定
(1994年6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的议案,决定对《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五条修改为: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
邮电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邮电通信的保护、保密工作,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区县以上(含区县,下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上述国家机关检查通信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通知区县以上邮电部门。
三、第七条修改为:
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加保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也不得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停止或者中断他人使用邮电业务。
单位收发人员对邮件、电报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电报,不得撕揭邮票。
四、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邮电管理局应当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通信设备的研究、制造部门,制订本市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列入上海城市发展规划。第二款删去。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
新建的办公楼、高层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装室内电话布线和电话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