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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49号 1994年7月4日)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对外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精神,现对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1.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2.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宵粉、术米粉、米粉、炒米粉。
  3.面条:鲜白切面、生面、蛋面、机面、挂面、阳春面、仲秋面、面片、通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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