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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黑税二[1994]166号 1994年8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境内的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缴库级次问题通知下:
  一、省级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省级企业与省级以下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年终时再根据投资方所出资的比例,由省级以下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持有关手续和证明,到省财政厅进行结算,确定应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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