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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收缴使用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
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收缴使用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39号 1994年9月12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的收缴、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仍按省税务局黑税二字(1990)第148号文件规定执行。(见基本法规)
  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节余的行政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收取数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抓好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工作,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向企业收取管理费,对集体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提缴或超比例、超标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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